阅读内容

薪资、奖金及奖惩制度

[日期:2008-06-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 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分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  GO
阅读:
录入:营销快车

推荐 】 【 打印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相关新闻